核心挑战:技术、主体与证据的困境
技术对抗性强,发现难、取证难
- 技术迭代快,监管“追不上”: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(如直播带货、算法推荐、生成式AI),新的违法形式层出不穷,执法部门的立法、技术、人员更新速度往往滞后于产业的发展,导致“法律空白”或“监管滞后”。
- 隐蔽性强,发现渠道有限:许多违法行为高度隐蔽,网络传销通过社交群组、虚拟货币进行;刷单炒信通过众包平台、自动化脚本完成,违法行为不像实体店那样有固定地址和物理形态,监管部门很难主动发现。
- 电子证据易灭失、易篡改,固定难:
- 易灭失:服务器数据可以被远程删除、覆盖,电子证据的时效性极强。
- 易篡改:通过技术手段可以伪造IP地址、用户身份、交易记录等,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。
- 取证门槛高:固定电子证据需要专业的技术设备、流程和法律知识,一线执法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能力,需要依赖第三方技术公司,耗时耗力且成本高昂。
- 跨境取证难:很多服务器位于境外,各国法律差异巨大,司法协助程序复杂漫长,甚至无法进行。
执法主体模糊,管辖权不清
- “九龙治水”现象:互联网活动涉及多个领域,导致监管职责分散。
- 网信办安全、数据安全、个人信息保护。
- 市场监管总局:负责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、广告监管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。
- 工信部:负责行业管理、网络安全、电信业务许可。
- 公安部:负责打击网络犯罪。
- 文化、广电、出版等部门:也负责各自领域的网络内容监管。 这种多头管理容易导致“都管都不管”的困境,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执法,企业无所适从。
- 地域管辖原则失灵:互联网是无边界的,一个网站的服务器在A地,运营团队在B地,用户遍布C、D、E地,当违法行为发生时,应由哪个地方的执法部门管辖?法律规定模糊,实践中容易引发管辖权争议,影响执法效率。
违法行为认定难,法律适用复杂
- 新型业态定性难:“大数据杀熟”是价格歧视还是个性化定价?“算法共谋”是垄断协议还是企业独立决策?“直播带货”中的虚假宣传,责任是主播、平台还是商家?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,需要复杂的法律论证。
- 责任主体界定难:在复杂的网络生态中,平台、内容创作者、技术服务商、广告商、用户等多个主体相互交织,一旦发生违法行为,如何划分各方责任?平台是“守门人”还是“中立通道”?其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的边界在哪里?这些都是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难题。
- 违法成本低,威慑力不足:相比于网络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巨额非法利益,现有的罚款额度往往显得“九牛一毛”,对于个人用户,罚款数额更低,难以形成有效震慑,这导致一些企业抱着“被罚就当交税”的心态,屡罚屡犯。
配套机制与环境的挑战
执法资源与能力不匹配
- 专业人才匮乏:既懂法律又懂技术(如数据抓取、区块链、AI)的复合型执法人员严重不足,现有队伍的知识结构难以应对高技术含量的网络违法案件。
- 技术装备落后:基层执法部门缺乏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、数据分析平台和网络监测系统,面对海量的网络数据时“有心无力”。
- 经费保障不足:技术研发、系统建设、专家聘请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,地方财政对此类“新领域”的保障往往不够。
企业配合度与平台责任问题
- 平台数据壁垒: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握着核心数据和用户信息,虽然法律要求其配合执法,但出于商业秘密、数据安全和自身利益的考虑,平台可能在数据提供上设置障碍,拖延时间,或只提供部分“过滤”后的数据。
- 平台责任落实难:虽然《电子商务法》、《网络安全法》等明确了平台的“通知-删除”义务和事前审查义务,但在实践中,要求平台对海量内容进行实时、精准的审查是不现实的,如何平衡平台发展与安全监管,是一个持续的博弈。
法律体系与执法程序滞后
- 立法存在滞后: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周期长,难以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,很多新问题出现时,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- 执法程序不完善:针对网络执法的特殊性,如在线笔录、电子送达、远程勘验等,缺乏统一、高效的执法程序规范,影响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。
应对思路与未来方向
面对上述困难,未来的互联网行政执法需要在多个维度上进行系统性改革:

-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:加快立法和修法进程,填补法律空白,明确网络空间各类主体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特别是细化平台责任和算法监管规则。
- 创新监管模式与技术:
- “以网管网”:大力发展监管科技(RegTech),利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区块链等技术,建立网络监测预警平台,实现风险的主动发现、精准识别和智能处置。
- 信用监管:建立互联网企业和从业者的信用档案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,对守信者“无事不扰”,对失信者“利剑高悬”。
- 构建协同共治格局:
- 跨部门协同: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,打破“数据孤岛”和“监管壁垒”,形成监管合力。
- 央地协同: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执法权限,中央负责顶层设计和跨区域、跨平台的大案要案查处,地方负责日常巡查和属地化案件办理。
- 政企协同: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,推动与大型平台的数据共享和执法合作,变“猫鼠游戏”为“共同治理”。
-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:通过专业培训、人才引进、装备升级等方式,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化、现代化水平。
- 推动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: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,发挥消费者协会、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,形成政府监管、企业自治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。
互联网行政执法的困难本质上是数字时代治理体系的挑战,解决之道在于从“被动应对”转向“主动治理”,从“单兵作战”转向“体系作战”,通过法律、技术、机制和能力的全方位升级,构建一个既鼓励创新又保障安全的现代化网络治理新格局。

